余凌云:地方立法能力的适度释放
(二)数字法学的体系构架 作为现代法学的升级版,数字法学无疑既具有传承的包容性,也具有立足时代的开拓创新性,展现着新型的理论体系、价值体系和学科体系。
但鉴定中心认为原鉴定意见不存在上述错误,撤销鉴定意见的决定是经世富公司申请作出的,最终世富公司的再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要在诉讼极度依赖科学证据的同时,又避免科学证据给诉讼带来的不利后果,转变在社会公众视野中的不良印象,树立科学证据的公信力,是一项系统工程。
与此相同的案例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显然,每5个人当中至少有2个人的血型是一致的。这是生态环境资源诉讼、消费者权益保障诉讼等现代型诉讼不可回避的问题。最后,从采信者角度而言。但作为最终需要对鉴定意见的实体和程序事项进行判定的事实认定者,对于排除错误的鉴定意见发挥决定性作用,一旦其采信了错误的鉴定意见,不仅会反向造成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公信力的误认,还会严重影响裁决的权威性。
因而,这就要求在众多可以解决专业性问题的技术方法中,需要事先确定某种或某几种技术方法,即制定司法鉴定标准。但无论是何种因素造成的,其表象都是鉴定结果出现错误,其实质是司法鉴定公信力存在不足,后果是即使鉴定意见的最终结果是科学的、符合客观事实的,也可能因为诉讼各方对鉴定意见公信力的质疑,造成对鉴定意见为质疑而质疑的局面出现,进而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严重影响。然而,当今数字逻辑则突破了物理时空的边界,形成了数字正义尺度。
越来越多的这类情况表明,人类已日趋变成现实与数字的两栖物种,每个人都赋有自然(生物)/数字(电子)的双重属性和身份人格。法律奇点考虑的是消除法律的不确定性,出现一个无缝的、普遍的、实时的法律秩序。法律发展史表明,新秩序不可能代表与过去的完全决裂。更重要的则是立足其生成条件和运行规律,并按照数字时代的发展逻辑来重塑理论和规范框架,探索新根据、发现新理由,进而赋予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三是新兴的数字法学知识理论会大量涌现,并呈现出指数级的增长状态。它堪称人类历史上最具颠覆性、重建性的重大革命,重组了生产组织方式,重塑了生活方式,重建了社会结构,再造了社会运转机制,形成了与工商社会完全不同的连接方式、行为模式、知识体系、价值体系以及社会结构。
如果说在工商社会中一切事物都围绕着生产和劳动力控制的话,那么,在数字社会中一切社会行为则围绕着生产与信息控制,即人与数据的聚合正在成为构造世界和塑造个人的基础性活动,而一旦世界被数据化、信息化,就只有你想不到,而没有信息做不到的事情了。而本体论路径则意在实现现代法学在数字时代的转型升级,是一种代际交替的努力。进言之,数字时代不是在现代性发展路线图上的延续拓展,而是通过打破物理时空限制、重新界定人机关系、增赋数字人格属性、塑造虚实同构行为等方式,在颠覆中实现对现代法学的重建超越和代际转换。最后,基于制度创新的跨界互动。
这种图景无疑是一种技术规制,其中浪漫的科幻成分能否变成现实也尚需审慎分析。2.具体法律概念、原则、规则理论的体系重构。只有如此,才能营造开放互动的学习氛围和教育环境,培养出适应数字社会需要的新型优秀人才,进而推进数字法学的发展成熟。这是数字时代的新型人权威胁,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会产生系统而深刻的影响。
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也都在加快信息立法速度、加大保护强度,然而,数据/信息仍存在着界定不清、权属不明、保护不力的状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们总是试图按照既有的物权、人格权、财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等状态性赋权方式来套用和处理,而未能根据数据/信息自身的分享/控制这一基本属性,来进行流动性过程性赋权(数据/信息处理的全流程、全周期)和创新设定。也要走出法学+X这种加法式的交叉学科研究路径,转向基于数字知识体系的多学科融合式研究路径。
首先,现代社会形成了一种科层制的层级治理方式,但进入数字时代后,信息表达和跨时空链接改变了工商社会结构和物理时空的交往方式,每个关系人不再是层级化的单向指令传递者,而是信息网络的基础单元和双向勾连者——节点,进而消解了传统的层级治理机制,出现了由中心化的实体组织或个体转向分散化的网络节点的发展走向。曾经的农业革命、工业革命是如此,如今的信息革命更是如此,它已经深远地、不可逆转地改变了世界,其步调惊心动魄,其范围前所未有。
数字逻辑是数字社会生活规律的客观反映,它涉及面广、要素多、异常复杂。但对那些不能应答解决的就不宜强行套用。当商品(市场)经济转为数字经济、物理生态转为数字生态的时候,法律和法学必然会发生根本性转向。它包含的技术发展,既可能带来巨大的善,也可能带来巨大的恶。其三,可视生态中的数字公平。因此,我们不可对如此深刻的法律变革淡然处之、熟视无睹,而应面向数字时代的法治实践创新,在数字法学的视野下开展更现实、更前瞻的研究。
在本质上,它不是通过分析相关数据来测试和验证某种理论,而是过去几千年的经验认知(实验、描述)、过去几百年的理论认知(模型、归纳)、过去几十年的计算认知(仿真、模拟)之外的第四种范式。由于算法决策是数字时代的一项自动化机制,因而,如何避免算法错误、算法黑箱、算法偏见以及技术工具理性、人工智能风险等带来的问题,促进算法友好向善,无疑是数字社会必不可少的道德基础设施建设,也是数字正义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必然会出现一系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理论和新方法,从而形成数字法学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理。(三)数字法学与现代法学的关系 对数字法学和现代法学的关系,可作如下总结分析和研判: 1.数字法学的目标。
而当人类进入数字时代后,则呈现出物理/电子的双重时空环境、自然人/数字人的混合行为模式、主体/客体(智能体)的人机协同逻辑、国家/平台/社会(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三元框架,呈现着数字生活的新型发展规律。也即在自动化系统的工作场景下,人工智能体就从简单工具转变为代理人,代替人类来决策和工作,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它们大都是按照法学一级学科之下的新兴二级学科(交叉学科)或新兴领域或新兴问题来设计安排的,因此,其涵盖面和学术规格都较为有限。进入专题: 数字法学 。当今的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潮流势不可挡,自动化的智慧进程会不断加快,算法决策在政府、司法、商业服务、甚至日常生活的应用会越来越多。即对那些虽然遭遇挑战和尴尬,但却仍有包容性的法律概念、原则、规则理论,在其内涵、条件、范围、结构、功能等方面进行合理挖掘和拓展性的扩张重释。
无论如何,认识论路径仍会在探索中前行,也会带给人们一些理想的期待。此时就需要数字法学来承前启后,在迁移承继仍然准确有效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理论的基础上,对那些遭遇挑战和变革转型的理论进行数字导向的体系化重构。
在法律奇异性中,关于约定事实的法律意义的争议将是罕见的。当然,该路径勾画出来的浪漫理想图景,也难免遭遇一些反思和批评:这种思路实际上并没有简化法律,反而使法律系统变得更加复杂和繁琐,因为法律规则具有开放性且语义模糊不清,研究者尽量将价值选择融入法律模型,这需要在确定未来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建立无休止的复杂决策树,其可能性值得怀疑。
如果说脑机接口还在大量试验的话,那么,彼得2.0的确是用自己的生命实验创造了人类史上第一个真正的赛博格(电子人),形成了人与AI的共生共存。然而,面对革命性重塑数治新范式这样的高度战略认知和重大举措,法学研究者的理论敏感度偏低,对数字司法实践的理论回应比较滞后。
这无疑直指现代法学的当代转型,趋向于本体论的法学重建。但无论如何,毕竟未来已来、大势所趋,其根本在于,并不是法学如何看待数字时代,而是数字时代如何重塑法学。而摘下VR眼镜面对现实时又会怨声载道、愤愤不平。然而,致力于研究数字法学,无疑应该掌握和理解跨学科的基本知识与理论,更主要的是能够深刻理解信息技术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及其社会后果,这是数字法学研究的基本条件和重要基础。
其实质乃是平台经济业态塑造了数字时代的信息生态,而这种生态颠覆了传统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变成了全新的进入世界、观察世界、参与世界的基本途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数字分化。
二是我们不宜仅从内容新旧的角度来把握,而应从代际交替的角度来审视。因此,数据/信息并不仅仅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而是具有某种分析预测、规划控制和调剂分配人力、资源、机会的中枢功能机制,这也正是当今大数据战争的一个深层动因。
这些概念建立在物质基础上,而我们这里没有什么物质。二是人们每天都要在线上线下来回穿梭,无论是生产生活、衣食住行还是日常交往,已经很难找到纯粹物理/生物的行为,而基本都是虚实同构、甚至主要是在线的数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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